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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源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 索引号: xy001-10_B/2021-0703002
  •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发文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1-07-03
  • 发文机关:
  • 文号: 新党办﹝2021﹞29号

为完善新源县城市功能,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新源县总体规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方案,现依法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收目的

实施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提升完善城市人居环境。

二、条件审核

(一)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

1、符合新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2、符合新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新源县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征收补偿依据及原则

(一)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新建法﹝2011﹞1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

(二)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四、征收机构

房屋征收主体:新源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新源县住建局、新源镇人民政府、别斯托别乡人民政府。

五、征收范围

综合一片区(酒厂片区、青年街片区)、综合二片区(恰普河路片区)、综合三片区(农业农村局片区、康利小区西片区、体育广场片区)、别斯托别乡片区(恰普河路片区)、工业园区片区、三小片区(则新路片区)。具体以征收项目片区征收范围示意图为准。

六、征收实施时间

发布征收决定时间:2021年7月9日前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七、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和性质及土地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被征收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产权人,房屋占用人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六款规定进行认定。

(二)被征收土地及房屋面积、性质的认定。

1、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用途、面积原则上按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等合法手续记载为准;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监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核实认定。

2、被征收人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监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调查、认定,确定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满2年,且依法纳税的,按“住改非”予以补偿;不满足条件的按登记用途补偿。

3、在房屋调查、测量期间,被征收人不能积极配合的,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照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和用途认定。

(三)不予补偿情形。

依据《征收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1、新源县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3月11日发布公告,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此后下列情形不予补偿:(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4)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县居民应征入伍、服刑、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5)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已被新源县城市规划部门或土地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拆除通知或决定并送达的。

八、补偿方式

征收人提供以下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屋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压占面积以外的合法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即被征收人按补偿总价值选择在新源县安置房源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差价。

安置房源范围:(1)新源县第六中学东侧;(2)新源县原肖尔布拉克酒厂及周边区域;(3)新源县中汇小区北侧;(4)县城规划范围区内的其他安置区域。

产权调换房屋单价、面积以及调换方式由新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根据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区域选择产权调换房,对货币补偿部分,支付补偿价款。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产权调换房屋的优惠价安置政策。

九、房屋征收补偿费

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费: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支付;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在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自行解决,支付每户每月850元的临时安置费,现房支付6个月,期房支付一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支付临时过渡费。

)其他补助:被征收人属低保户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并持有《低保证》、《残疾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补助。

十、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自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搬迁完毕。

十一、相关规定

新源县住建局已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自2021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暂停办理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在此期间,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活动,否则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3、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监局、税务局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权利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范,评估确定房屋补偿价值;

4、被征收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认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房屋征收监督

监督部门:中共新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新源县监察委员会

负责人:匡华兵,电话:0999-5031133

十三、其它规定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权;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

(三)被征收后的房屋,由被征收人十日内自行拆除,拆除不了的由征收部门统一委托具备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拆除。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外借、租、非法买卖的,在本次搬迁前需自行补办相关证件或解除外借、外租相关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本方案由新源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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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21年新源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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