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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2026年安全生产反面典型案例(第二批)

  • 索引号: 010351840/2026-00893
  •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发布日期: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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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地见效,充分发挥典型事故案例警示震慑效应,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安防委办公室汇总梳理了2026年以来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反面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开通报。

一、道路交通领域

1.货运车辆严重超载案

违法事实:2026年8月18日17时04分许,新源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国道578线61公里加500米处检查时,发现余某驾驶大型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人纳入重点驾驶人名单,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案例启示:货运车辆严重超载,会直接造成车辆制动性能下降,极易出现爆胎、方向失控等危险状况,不仅危及自身行车安全,还会对过往社会车辆、行人带来重大安全威胁。广大货运驾驶人要摒弃重收益、轻安全的错误思想,深刻认识超载带来的严重危害,严格按照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自觉遵守道路通行法律法规。货运运输企业要切实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把好车辆出场装载关口,从源头防范超载问题发生,切实守住道路运输安全底线。

二、消防领域

2.未安排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案

违法事实:2026年8月7日,新源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新源县铭都大酒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存在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2026年8月18日,新源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五条,结合《新疆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5年)》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新源县铭都大酒店作出罚款人民币9400元(玖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安全的“中枢大脑”,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是硬性

法定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齐配足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坚决杜绝控制室脱岗、空岗问题。若控制室无人值守,发生火灾后无法第一时间接收火警信号、启动处置流程,极易贻误初起火灾处置时机,造成火灾扩散蔓延。各社会单位要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值班管理制度,落实人员排班,守住消防安全第一道关口。

3.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案

违法事实:2026年8月7日,新源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新源县御庭大酒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2名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2026年8月18日,新源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五条,结合《新疆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5年)》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新源县御庭大酒店(个体工商户)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消防控制室值班属于专业性岗位,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职业资格人员不熟悉消防设施操作流程,面对报警、故障、火情时不会处置,会直接导致消防设施形同虚设。各单位在选配控制室值班人员时,要严格核查岗位资格证书,组织人员参加正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同时要强化在岗常态化培训,提升值班人员识别火警、处置故障、应急联动实操能力,切实发挥消防控制室预警处置作用。

三、工贸领域

4.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案

违法事实:2026年6月25日,新源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新疆仕邦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经核查,该企业处于停工状态,开展氩气管道焊接作业,并使用无水乙醇对干泵进行维护保养。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多项事故隐患:一是未制定非正常工况下干泵维护保养操作规程及检修方案;二是未针对非正常工况下使用无水乙醇开展设备维保作业组织风险辨识,未落实相应风险管控措施;三是未对本次非正常工况作业的从业人员开展专项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四是配电柜断电作业后,未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安全警示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该案例暴露出企业在停工检维修作业中,未编制专项操作规程及检修方案,未开展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现场也未设置设备作业安全警示标识,反映出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极易诱发生产安全事故。各企业要切实强化停工检维修作业安全管控,完善作业规程和检修方案,全面开展作业风险辨识,严格落实安全培训、技术交底及现场防护措施,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

四、危化领域

5.非法储存柴油案

违法事实:2026年4月22日,接群众举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商务工信局对新源县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饮料批发仓库内部及外围区域,违规存放6台卧式塑料储罐(单罐容积约1500升),罐内储存柴油,现场无防静电、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涉嫌非法储存柴油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项B档裁量标准,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该企业违规储存柴油,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暴露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不规范,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不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危险物品储存、存放环节安全管控,规范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纠。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矿山领域

6.某矿业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案

违法事实:2026年7月,新源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及专家对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场查实该企业存在多项重大事故隐患:一是现状掘进工作面存在严重地压活动,未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二是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现状地形地质图等关键图纸缺失或与现场实际不符;三是两处平硐口未采取防滚石、挡墙、边坡加固等可靠安全措施,存在雪崩和泥石流风险;四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浸润线四级预警阈值未按设计进行设置;五是三等尾矿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应配4人,实配1人)。上述5项问题均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相关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新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综合类第46-B条、第38-A条、第12-A条等裁量阶次,对该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启示:“5·22沁源煤矿事故”再次敲响了矿山安全的警钟。图纸缺失、地压防治缺位、尾矿库监测预警失效,反映出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极度薄弱,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各矿山企业必须深刻反思,全面补齐地质、机电、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坚决杜绝“带病运行”。监管部门将紧盯重大隐患闭环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7.某矿业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案

违法事实:2026年5月,新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查实该企业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进风平硐西侧及毗邻工业场地边坡为松散堆积体,易受地表滑坡、滚石等地质灾害影响,未采取削坡、挡墙等可靠防护措施;二是辅助斜坡道内进行动火作业期间,未按规定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且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上述2项问题分别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新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等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第46-B条、第54-A条等裁量阶次,对该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启示:井下违规动火、危险区域未撤人,是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导火索”。本案暴露出企业对外包工程、危险作业的安全管控严重失控,现场监护形同虚设。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外包队伍统一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监护制度,强化汛期及极端天气下的地质灾害巡查防范。安全没有休止符,监管永远在路上,对触碰安全红线的行为,新源县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六、住建领域

8.消防未验先使用案

违法事实:案例A:新源县某便捷酒店提升改造项目,在未完成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案例B:新源县某饭店室内装修及消防改造项目,在未完成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县住建局依法分别对两家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是投入使用前的“安全准入关”。擅自投入使用,等同于将公众置于未知的火灾风险之中。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即效益”的理念,坚决杜绝“带病运营”。

9.车辆遗撒污染路面案

违法事实:车牌号新F·ZXXX2的轻型自卸货车,在幸福路与劳动街路口附近,因运输散装货物未按要求进行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处罚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住建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元(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车辆运输散体、流体物料必须采取严密封盖措施,防止遗撒滴漏。道路遗撒不仅污染环境、增加环卫负担,还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规定,文明运输。


新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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