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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010351840/2023-00418
  • 公开目录: 自治州文件
  • 发布日期: 2023-01-04
  • 发文机关:
  • 文号: (伊州政办发〔2022〕60号)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都拉塔口岸、那拉提景区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3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作用,规范咨询委员会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简称咨询委员会)是团结凝聚广大行政法律工作者发挥人才优势,服务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机构,是政府行政复议科学决策的重要参谋,是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咨询委员会应当接受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咨询委员会主要任务是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型、复杂程度组织咨询委员会相关成员进行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由自治州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行政复议机构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高等院校教授、律师、企业行业协会专家以及行政管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咨询委员会召集人,不兼任委员,不出具咨询意见。

第六条咨询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开放、流动、自愿”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委员人选名单由行政复议机构资格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委员聘期为3年,可续聘,因委员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委员工作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解聘后,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调整。

第七条委员人选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企业行业协会推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四)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具有五年以上法治工作经验;高等院校人员应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律师执业满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能够正常履职;

(六)被推荐人选应当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政务处分、行业协会处分,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司法局,负责以下日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一)联络沟通委员开展咨询工作和提供相关案件信息和资料;

(二)协调组织行政复议咨询会议;

(三)收集整理咨询委员会研究结果和法律咨询意见;

(四)委员的选聘、解聘等具体工作;

(五)其他与咨询委员会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下列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可以征询咨询委员会委员意见:

(一)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行业特色较浓、适用法律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三)法律关系复杂,需要分别梳理的案件;

(四)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案件;

(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咨询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后,将个人法律咨询意见提交给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二)列席案件听证会,以个人名义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研究课题按要求提供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进行咨询,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三)列席案件听证会;

(四)获取相应补助;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咨询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咨询;

(二)对外透露案件信息、公开案件非公开信息;

(三)以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

(四)泄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申请回避:

(一)十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代理人、为本案当事人提供过法律咨询或者为其出具过案件论证意见的;

(三)本人、家庭成员或者其近亲属与咨询案件有厉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

(四)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委员会办公室发现拟咨询的委员属上述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或公布咨询意见无效。

第十四条咨询委员意见,由案件承办处室提出需要咨询的问题、拟邀请的委员人数、专业领域、征询方式,报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示。

第十五条咨询委员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书面咨询意见的,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咨询意见。邀请委员参加论证会议方式咨询的,案件承办人应事先将会议的议题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通知相关委员,提供有关材料,并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会议记录或者论证意见应当由委员签名,委员也可以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召开专题咨询论证会,由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案件承办处室负责人、承办人、委员(3-5名)参加。有关咨询的问题需要保密的,由办公室事先向委员说明。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结合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审慎草拟行政复议决定,无充分理由或未经集体讨论通过,不得否定该咨询意见,确保咨询委员发挥实效,不断提高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质量。行政复议机构未采纳委员咨询意见的,应向相关委员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建咨询委员会,具体参照本规则执行。

咨询委员会实行服务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实报实销制度,以签订合同方式购买咨询。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州司法局负责解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专业人员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的作用,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才队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行政复议员选聘办法(试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行政复议员资格制度。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行政复议员的登记成册、日常管理、组织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员,是指各部门推荐,复议机构提名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和复议后行政应诉案件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二)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三)身体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工作;

第五条行政复议员由政府各部门推荐,由复议机构组织审核,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选任行政复议员应优先考虑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具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六条入选的行政复议员,由复议机构及时收集有关信息,编印成册,做好信息维护工作。行政复议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退休、轮换工作岗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复议机构。

第七条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有关案件信息;

(二)应邀参加案件听证会;

(三)查阅、收集、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

(五)提出案件审理专业性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提供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复议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办理实际需要,遵循专业关联原则,抽选行政复议员通知其协助案件的审理。

第八条复议机构应当考虑行政复议员的本职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实际情况,主动与行政复议员所在单位沟通协调,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案件办理任务。

行政复议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行政复议员参加案件办理工作,处理好行政复议员本职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的关系,为从事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九条行政复议员应当按要求及时参加行政复议工作,对案件材料应当认真研究,阐明观点、理由和依据;需要书面提交相关专业意见的,应当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条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对行政复议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等,应当予以吸收或采纳。对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可以整理成专题报告,供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参考。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复议机构终止行政复议员的任用:

(一)因退休、辞职或工作调动不宜继续担任的;

(二)身体健康出现不适宜履行职责状况的;

(三)无特殊情况三次以上不按要求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

(四)利用办案机会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的。

复议机构终止行政复议员任用后,相关部门应当补报合格人员担任行政复议员。行政复议员有本条第(三)(四)情形的,由复议机构向行政复议员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员的名单一年更新一次,复议机构梳理名单后报政府批准,由分管法治建设的政府领导签发后,由复议机构登记并通知行政复议员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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