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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07-23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法律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上限

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实施层级)

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检查1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进行检查

2

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

用人单位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检查1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进行检查

3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检查1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进行检查

4

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检查1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检查。

5

对用人单位遵守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检查1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规定进行检查

6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十四条、《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主体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检查1次

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检查

根据人社部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制定检查计划

7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检查1次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进行检查。

8

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三年检查1次

对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年金政策进行检查。

9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检查1次

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新人社规〔2023〕2号)等规定进行检查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10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检查1次

对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11

对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领域用人单位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检查1次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进行检查

根据人社厅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制定检查计划

12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合作银行等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检查1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检查。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州、县(市)级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原则上同一企业上年度无行政处罚(处理)记录的,下年度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4.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向投诉举报。电话:0999-5034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