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新源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厘清检查职责,明确检查标准,优化检查流程,规范检查方式,推动形成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企业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执法检查数、行政复议数明显降低的“三升两降”工作格局,全力打造“管住风险、无事不扰、企呼我应”的涉企行政检查新常态。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概念。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实际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二)公告涉企检查主体。落实行政检查主体公告制度,2025年8月前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以下简称“专栏”)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形进行自查清理,对未纳入行政检查主体范围的一律严禁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三)落实行政检查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全面核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杜绝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5月上旬前,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并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四)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司法局组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编制形成本领域、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包含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于2025年8月底前依托“专栏”进行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五)制定行政检查标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检查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梳理本部门本领域现有的检查标准,明确检查事项、依据、指标和技术要求等,于2025年7月底前依托“专栏”进行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共享。(责任单位:行政执法部门)
(六)遵守现场检查规定。入企检查时,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两人执法、亮证执法要求,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检查对象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审查并告知结果。(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七)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鼓励、支持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智慧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八)打造“检查+服务”新模式。积极鼓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线上公开、线下入企”等方式对接企业,让企业了解掌握最新政策、合规内容和违法表现,减少非主观违规现象;要探索“预约式”行政指导服务,通过“企业申请、部门上门”方式开展体检服务,帮助企业规避违法风险。司法局要指导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更新完善“不罚”“轻罚”清单,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模式。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谁执法、谁服务”“谁执法、谁修复”,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问题,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九)拓宽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优化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联合机制,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象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新源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联系方式、行政执法监督联系卡等渠道反馈至司法局。(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十)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各类培训讲座;结合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围绕热点舆情、典型案例,强化以案示警,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完善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推进依法文明执法。(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三、组织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重点问题和措施办法,推进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构建上下贯通、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县司法局要强化指导协调和跟踪督促,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确保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各项工作落实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