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处罚格式文书
(2024年第一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二四年三月
案件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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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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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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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举报( )2.交办督办( )3.转办移送( )
4.执法检查、巡查( )5.媒体( )6.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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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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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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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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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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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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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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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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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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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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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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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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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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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
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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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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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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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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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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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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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批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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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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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注意事项:
1.《案件登记表》为行政机关内部文书。
2. “案件来源人”与“案件来源单位”选择性填写。“案件来源人”一般填写自然人的举报;“案件来源单位”一般填写交办督办、转办移送、执法检查巡查、媒体曝光及其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正规渠道提供的。
案件转办单
编号: 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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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往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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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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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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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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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办
案
件
主
要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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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
承办人: 联系方式: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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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办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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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我单位;
二、请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对依法查处案件结果予以公示;
三、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处理的,请于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延期申请,可延期2次,每次最长延限不超过20日;
四、请你单位接到本转办单3日内将办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告知我单位承办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五、请你单位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相关要求,在案件移交、核查等各环节,严防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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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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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件已于 年 月 日传真至转往单位,并寄送原件;
2. 附举报信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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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注意事项:
《案件转办单》为行政系统内部文书。
立案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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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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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举报 □ 2.交办督办 □ 3.转办移送 □
4.执法检查、巡查 □ 5.媒体 □ 6.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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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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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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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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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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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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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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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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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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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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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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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构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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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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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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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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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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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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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后9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说 明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立案案件延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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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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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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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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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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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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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结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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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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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次数
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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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延期(三十日),结案期限延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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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已延期至 年 月 日,第二次延期(六十日)结案期限延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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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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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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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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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构
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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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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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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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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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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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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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二次延期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
说 明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建部第55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编号:
调查(询问)通知书
:
关于 一案,本机关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检查。现通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到本机关 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1.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注意事项: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是由执法机关确认当事人身份和被调查人授权委托情况所需的材料。特别是“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可以确保其身份、权限符合法律规定。
授权委托书(法人)
(行政机关全称):
本人xx系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我公司名义前往贵局配合调查XX项目XX方面有关问题,调查期间xxx所述内容我单位均予认可。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自然人)
(行政机关全称):
本人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现授权委托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为本人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前往贵单位配合调查XX项目XX方面有关问题,调查期间xxx所述内容和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本人均予认可。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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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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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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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填写邮寄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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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文书,保证行政执法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和用于接收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
2.确认的邮寄送达地址和用于接收的电子送达方式适用于本案调查、处理、执行等行政执法阶段;
3.处理期间如果邮寄送达地址和用于接收的电子送达方式变更,应当及时告知。
4.如果提供的邮寄地址和用于接收的电子送达方式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用于接收的电子送达方式,导致行政执法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电子送达方式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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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邮寄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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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确认下列邮寄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
邮寄地址:
收件人(代收人):
电话(手机):
邮编: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即时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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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自己邮寄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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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阅读了(听明白)上述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是准确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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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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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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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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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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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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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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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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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照下列方式送达:
(一)委托当地执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执行;
(二)邮寄送达的,交由邮政企业邮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者通过中国邮政网站等查询到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签订确认书,准确提供用于接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文书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者即时通讯账号,并提供特定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备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告知执法机关。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电子方式送达,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注意事项:
一、准确填写案由、立案号、邮寄送达地址和用于接收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等内容。若当事人本人不能签收的,还应当要求当事人指明代收人,并写明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
二、应当有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第 次
地点:
被调查(询问)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地址 电话
调查人: 记录人:
一、我们是XXXXXX单位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XXX,执法证号XXXXXX;执法人员XXX,执法证号XXXXXX。
我们向你出示的执法证件,你是否看清楚了?是否申请上述执法人员回避?
答:执法证件看清楚了,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二、请说明你的身份,并出示《调查(询问)通知书》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答:
三、我们依法向你调查XXXXXX一案有关问题,请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如果你提供虚假证词或者隐瞒事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答: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第 页 共 页
调查(询问)笔录附页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第 页 共 页
调查(询问)笔录附页
(倒数第二个问题):针对本案的调查,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答:
(最后一个问题):请你查看以上内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如有修改,由执法人员修改、你在修改处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答: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第 页 共 页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调查程序:
1. 调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出示执法证件。
2. 调查采取问答形式,详细记录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情况。
3. 录中出现的错记、漏记在改正或添加后,由被调查人在改正或添加处签字、按手印。
4. 调查完毕,将调查笔录交被调查人阅看,被调查人无异议的,逐页签字、按手印。
5. 调查未成年人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6. 核实被调查人授权委托范围,授权委托范围应明确说明。
行政执法现场勘查(检查)记录
编号:
案由:
勘查(检查)时间:
勘查(检查)地点:
当事人:
勘查(检查)人: 、
见证人: 、
勘查(检查)情况:
勘查(检查)人(签名): 、
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修改差错、补充遗漏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并由证据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提取物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到场见证,也可以用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物证。
对违法嫌疑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应当用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注意事项:
1. 现场勘查、检查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勘查、检查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 勘查、检查可根据需要制作现场图或录制影像资料。
3. 应调取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职务证明。
现场照片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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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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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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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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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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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时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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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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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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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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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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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作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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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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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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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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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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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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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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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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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注意事项:
一、现场照片应当客观反映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实施后现场基本情况,清晰、准确记录违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二、注明拍摄人员、拍摄时间、拍摄地点以及照片所反映的内容等。
三、现场照片应当交由当事人核实后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有证人在场的,应当请证人证明。
四、执法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 1 人为拍摄人,2 人应当分别予以签名,并注明日期。
编号:
协助调查函
:
关于 一案,本单位已于 年 月 日经批准立案调查。为查明案件事实,请提供以下材料协助本单位调查工作:
1.
2.
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调查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出具协助函,请求有关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等。
注意事项:
《协助调查函》是调查机构在立案后,向相关单位(如行政许可机关)核实有关情况、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文书。
编号:
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
你(单位)关于 一案,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经批准立案调查。为查明案件事实,现依法调取你(单位)以下材料:
1.
2.
3.
请你(单位)将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本机关调查人员。
调查人员:
调查人员: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注意事项
1.《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是向涉嫌违法行为人提供的文书。
2. 该文书可根据证据取得难易程度、涉嫌违法行为人配合程度,当面送达并立即调取证据材料或先行送达待涉嫌违法行为人自行提供。
抽样取证单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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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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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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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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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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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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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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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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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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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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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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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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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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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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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取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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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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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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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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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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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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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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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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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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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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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现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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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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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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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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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调查人,一份报执法机关。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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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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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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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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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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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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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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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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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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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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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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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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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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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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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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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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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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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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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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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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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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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构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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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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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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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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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本机关决定对涉案证据予以登记保存,在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不得对登记保存的证据使用、损毁或转移。
保存人:
保存地点:
保存方式:
保存期限:
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年 月 日 编号: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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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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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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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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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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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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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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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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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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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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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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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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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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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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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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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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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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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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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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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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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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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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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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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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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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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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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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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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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构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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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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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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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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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涉案证据予以登记保存,本机关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送交 (检查鉴定机构名称)进行检验(鉴定);
2.退还;
3.复制;
4.移交 (部门)处理。
附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清单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清单
年 月 日 编号: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标注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保存地点等信息,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文书中注明,并通过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鉴定;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注意事项: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使用送达回证送达。
编号:
责令整改通知书
:
本机关在检查 时,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
现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调查机构名称)。
当事人(签名): 联系电话:
检查人(签名):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当场送达被检查人,一份报行政机关存档。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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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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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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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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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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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复查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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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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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见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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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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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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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是执法部门针对已经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再次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情况进行记录的文书。
一、“当事人”栏填写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其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应当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时间”栏填写复查的时间,具体到分,并采用 24 小时制。
三、“地点”栏填写复查的具体地点,注明具体门牌号、房间号等。
四、“现场复查情况”栏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情况的记录,并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拍摄。
五、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有现场见证人的, 应当请现场见证人签名证明。
关于 (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调查机构:
案 由:
基本情况:
调查情况:
证据清单:
案情审议意见:
拟处理意见:
调查人签名: 、 、 年 月 日
调查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相关单位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关于 行政处罚案件意见表
附件:
关于 行政处罚案件意见
(调查机构名称):
你单位对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情况及结论,本单位已经了解,现提出以下意见:
1.同意你单位的结论;
2.对于 等问题,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违法事实,建议补充调查;
3.对于 的问题,系适用法律错误,我单位认为应当适用 的规定更为适宜;
4.对于 的问题,系程序不合法;
5.对于 的问题,我单位认为认定违法没有依据;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裁量基准的运用及理由等。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关情况。
注意事项:
1. 调查终结后,由案件调查机构撰写调查报告;
2. 调查机构应将调查报告及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法制审核机构;
3. 政处罚案件意见是指用于征求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意见的反馈内容。
法制审核意见书(格式)
:
你单位转来的《关于 案件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确,同意转入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对于 等问题,建议补充调查,现退回你单位;
3.对于 的问题,适用法律错误,我单位认为应当适用 的规定更为适宜,现退回你单位;
4.对于 的问题,程序不合法,现退回你单位;
5.对于 的问题,我单位认为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6.对于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法制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三)对适用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
(四)对超出法定权限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对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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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被
处
罚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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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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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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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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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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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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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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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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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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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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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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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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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被处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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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 款 项 关于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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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第 条 款 项 的规定。
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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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利
告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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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拟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五 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不会因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申请陈述和申辩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对拟被处罚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拟被处罚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拟被处罚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五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申请听证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拟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额度另有规定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按其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本文书一式2份,交拟被处罚人1份,存档1份。
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承诺书
:
《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编号)已于 年 月 日收悉。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 ),自愿放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人承诺:
一、本人承诺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愿,因本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导致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行负责且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本人对本承诺的风险已有了充分的理解,本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隐瞒、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况,本人不得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或“被隐瞒、被欺诈、被胁迫”为由要求撤销或宣布本承诺无效。
承诺人(签字/手印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编号:
听证会通知书
:
根据你(单位)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举行 行政处罚听证会。请准时参加,并携带下列资料: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出席听证会人员身份证明;
3.委托出席听证会的须出具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听证主持人: 单位: 职务:
听证员: 、 单位:
届时不参加听证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如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申请回避,请书面说明申请回避理由。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编号: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单位)因 (案由)一案,提出听证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额度另有规定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按其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行政处罚内容未按照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修订,进行描述时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准。
听证会笔录
共 页,第 页
案 由:
听证地点: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主 持 人: 听证员: 记录员:
调 查 人: 、
当 事 人: 委托代理人:
主要内容:
年 月 日
主持人(签名) 记录员(签名)
调查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附件:《听证会通知书》要求提供的委托代理手续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由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流程,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当事人出示证据;
(三)当事人进行申辩,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四)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分别进行总结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全面、准确记录调查人员和当事人陈述内容、出示证据和质证等情况。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案 由: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方式: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 录 人:
听证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其他参加人:
案件调查人: 执法证件号: 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 执法证件号: 工作单位:
案件基本情况:
听证基本情况:
案件调查人意见:
当事人理由:
听证意见:
听证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听 证 员 签 名: 、 年 月 日
备注:
说 明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整理指南(试行)》第二十条 法制审核的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法制审核意见书》;
(二)法制审核相关材料;
(三)《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四)《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承诺书》等材料;
(五)《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笔录》《听证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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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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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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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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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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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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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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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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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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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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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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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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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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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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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处理依据及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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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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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构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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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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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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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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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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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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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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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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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注意事项:
1.本审批表仅用于不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
2.集体讨论案件应当附有集体讨论决定的书面意见或会议纪要;
3.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可以不填写相关部门意见。
中止案件调查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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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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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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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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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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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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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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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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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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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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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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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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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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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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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案件调查的情形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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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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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构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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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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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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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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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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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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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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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案件调查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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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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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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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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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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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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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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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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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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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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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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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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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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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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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案件调查的情形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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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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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构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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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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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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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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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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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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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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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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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情形消失,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注意事项:
中止案件调查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不能用于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编号:(按机关公文单独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适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职业、住所;被处罚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企业资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经查实:(被处罚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施何种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几条第几款、条款内容)的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几条第几款、条款内容)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处罚种类、具体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罚款银行名称)银行,收款人,银行账号,交款凭证备注(本行政机关名称)。如有其他缴纳罚款方式,根据实际补充填写] 。
[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作出;无明确规定的,由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六十日的从其规定)向(人民政府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发展改革委令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行政处罚信息逐级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网站公示。
二、你单位应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在满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最短公示期限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
三、如需进一步了解信用修复流程,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板块进行查阅。
四、各行政单位开展的线下线上信用修复及培训均为公益性质,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需帮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积极帮助并指导你单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8 号公布)第十五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注意事项:
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送达给被处罚人。相关政策文件详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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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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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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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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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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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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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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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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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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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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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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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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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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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 款 项关于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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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第 条 款 项 的规定,现作出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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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银行),银行账号: 。逾期不缴纳,本机关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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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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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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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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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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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被处罚人身份证明文件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事项:
1.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统一编号、加盖公章,并做好领取记录;
2.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报行政机关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适用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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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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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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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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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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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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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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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结果:
调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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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编号:(按机关公文单独编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实施了 行为,涉嫌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鉴于 (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送达回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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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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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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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送 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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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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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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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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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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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件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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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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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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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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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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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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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执法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照下列方式送达:
(一)委托当地执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执行;
(二)邮寄送达的,交由邮政企业邮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者通过中国邮政网站等查询到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签订确认书,准确提供用于接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文书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者即时通讯账号,并提供特定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备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告知执法机关。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电子方式送达,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注意事项:
1. 送达文书应直接交由受送达人签收,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可将文书交给受送达人的成年家属或由所在单位代收。
2. 如系代收,代收人应在代收人栏内签名盖章,并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 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他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记明送达日期和拒收情况,见证人签章,文书留在住处或者单位,即视为送达。
4. 送达文书应妥善保管,结案后与案卷材料一同归档。
5. 本文书可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
当场收缴罚款证明
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地点:
罚款数额: 元
当场收缴罚款理由:
当场收缴罚款人:(签名)
被处罚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注意事项:
1.《当场收缴罚款证明》是证明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文书,由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向被处罚人出具。
2.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
编号:
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罚款数额: 元
应缴罚款最后期限: 年 月 日
申请事项:(填写被处罚人申请书中要求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方式和时间)
调查人员意见:
调查机构负责人意见:
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编号: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理决定书
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罚款数额: 元
应缴罚款最后期限: 年 月 日
申请事项:(填写被处罚人申请书中要求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方式和时间)
行政处罚机关审理决定:(填写行政处罚机关准予按下列时间、方式及数额缴纳,或者不准予延期或分期缴纳的审理决定)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注意事项:
1.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应当在应缴罚款最后期限到期前提出。
2. 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审理决定时应当明确:不准予延期或分期缴纳的,被处罚人在收到审理决定前不予加处罚款;准予延期或分期缴纳,在延期或分期缴纳期间不予加处罚款。
3.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送被处罚人1份,存档1份。
编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被处罚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名称、文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名称、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要求你(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名称、文号):
1. 履行期限:
2. 履行方式:将罚款交至 (开户行×××××),收款人: ,账号:××××× (交款凭证备注: )。
3. 履行金额: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编号: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申请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以及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如是公民,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联系方式;如是单位,填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中关于 (填写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
申请理由:本机关因被申请人(违法具体事实)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第条款、项规定),对其作出(填写行政处罚具体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 年 月 日送达被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在 年 月 日前履行,现已逾期,被申请人拒不履行。
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年 月 日到期,被申请人仍然拒不执行。
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 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行政处罚机关身份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当事人意见
4. 行政处罚案卷材料
5. 其他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编号:
案件移送函
(受移送机关的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一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情节、内容等),因 (移送的事实与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根据 (法律依据) 规定,现将该案件移送你单位处理,附相关案件材料。
附:移送案件材料清单
行政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时 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调查机构: 调查人:
简要案情及调查经过:
处理情况:
执行情况:
结案建议:
调查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调查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终结执行的;
(三)因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情形,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