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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 索引号: 010351840/2023-00946
  • 公开目录: 民政服务
  • 发布日期: 2023-09-05
  • 发文机关: 新源县民政局
  • 文号: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养老服务运营和开办补贴。运营补贴:养老机构在院住满一个月以上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100//月,自治区、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开办补贴: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人员满意率达80%。核定床位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100张床位以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自建养老机构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年进行补贴;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补贴。

落实培训补贴政策。自治区每年免费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提供培训,培训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范围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利用本级福彩公益金,对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务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城乡居民,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意愿的,经培训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专门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敬老爱老扶持措施。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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