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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 索引号: 010351840/2023-01399
  • 公开目录: 民政服务
  • 发布日期: 2023-12-22
  • 发文机关: 新源县民政局
  • 文号:

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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