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新源县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第八条“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经新源县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税务局协商一致并报请新源县人民政府同意,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新源县存量房交易平均价格进行评估测算,制定了新源县存量房评估基准价,并在新源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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