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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新源县辖区范围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办理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新源县交通运输局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
2.有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调度、驾驶、车辆管理等专职人员;
4.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营运、安全、财务、保险、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五、流程示意图
